成交10.5億、非法獲利1883萬的基金“老鼠倉”操盤手馬樂一審僅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這一“輕判”結果引發了檢察機關的層層抗訴。在首次抗訴被駁回之後,12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委會決定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訴。專家認為,這一案件引發層層抗訴,凸顯了我國相關法律在懲治金融犯罪方面存在爭議,亟需細化。
  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量刑標準。這正是此次檢方和法院的爭議焦點。
  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而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規定,“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而此次爭議的焦點就在於檢方和法院對“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這句話有不同的理解。
  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的規定很明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就是依照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量刑標準來處罰。因此,馬樂的行為應在“情節特別嚴重”所對應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這個量刑幅度內量刑。
  但廣東省最高人民法院對馬樂“老鼠倉”一案的刑事裁決書中寫到: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並未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規定有“情節特別嚴重”情形,僅規定“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證券維權律師厲健認為,此案引發層層抗訴,突出反映了“老鼠倉”犯罪相關立法滯後。厲健呼籲,儘快修訂《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進一步明確“情節特別嚴重”的量刑幅度。據新華社  (原標題:判得太輕?馬樂“老鼠倉”案引層層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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